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