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