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涉密的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