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无线电监测机构对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重要无线电频率,应当实施保护性监测;对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未按国家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行为应当及时调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进行制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