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无线电台(站)使用者不得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频率、发射功率、台址等项目。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