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无线电台(站)使用者不得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频率、发射功率、台址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