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并从中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