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