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工会选派,并向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所有企业职工公示。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