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二条有效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开展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