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前款所列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专项书面协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