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在协商开始五日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