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七)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当地人力资源供求状况;

(九)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