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内容第十八条有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七)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当地人力资源供求状况;(九)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