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