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