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