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