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有关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