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环境、资源和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