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玄武湖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规划,并与周围景观、景物相协调。在玄武湖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地点和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玄武湖公园经营网点规划,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在玄武湖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