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在玄武湖公园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挖掘、占用道路;(二)临时占用绿地;(三)举办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等;(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五)其他涉及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活动。玄武湖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