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玄武湖常规水位应当保持在黄海标高十点二米、正负五厘米范围内。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引水、排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