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五条有效景区内的水体、文物古迹、明城墙、历史遗址、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均为景区资源,应当严格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景区资源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对景区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资源,景区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和登记,设置标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