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护范围所涉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汤山旅游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