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景点景区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景点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和相关保护措施。景点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工作,在危险地带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