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景点景区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景点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制止扰乱旅游秩序、破坏景观景物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景点景区及其沿线应当设置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