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江宁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相应的温泉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案,经江宁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报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的详细规划和旅游功能区域的环境设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