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捐赠人向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发展公益事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