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及其社团、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捐赠,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