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场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