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对单位执行本条例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二)查阅、调取、复制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视听资料等材料;(三)实地查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四)利用单位监控设备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