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公安机关对单位执行本条例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视听资料等材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单位监控设备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