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章 治安保卫措施第十五条已修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安全预警或者发生治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以及国家和省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增加治安保卫力量,加强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巡逻守护;加强出入口控制,必要时设置防爆安检设备或者车辆阻挡装置,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