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章 治安保卫措施第十四条已修改单位应当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治安突发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治安突发事件,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