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七条有效华侨投资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范围进行投资。华侨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华侨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法律许可的其他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