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和华侨投资集中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