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定、落实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的政策措施,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