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侨务主管部门和侨联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告知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