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华侨投资者本人及其具有华侨身份的配偶、子女和所聘华侨员工依法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居住地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办法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使用、转移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