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金融企业为华侨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华侨投资者通过信贷、股票、债券等市场和知识产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鼓励设立华侨投资担保基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