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申请的;(二)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