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申请的;

(二)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申请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