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时承包户权益的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承包期内,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地力等级的,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