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时承包户权益的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违法征地、占地,擅自扩大征地、占地范围,或者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有权拒绝交地。承包户取得补偿后,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发证机关收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