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第十六条已修改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