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管道燃气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用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