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废止燃气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