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市容环境的行为以及市容治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