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市民自律意识。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