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负有市容治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