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办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