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下列情形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不办理居住证:

(一) 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二) 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三) 在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单位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负责登记;

(四) 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登记。

属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3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属第四项情形的,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